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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基础知识

1.民间借贷及其类型

【案例】

   小张和小王是多年好友,近日小张打算开餐厅,因资金欠缺欲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但是小额公司因为小张资产有限又无人担保,拒绝给小张借款。随后小张找到小王说明情况,向小王借款10万元,小王爽快地答应了,两人签订好借款合同,小张开心地拿到了10万元借款。

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有哪些类型?

【知识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的借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公民与其他组织的借贷。民间借贷分为公民之间的借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三种类型,目前我国民间借贷主要为前两种类型。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民间借贷的第一种类型,

第一,小张向小王的借款就属于民间借贷的第一种类型,即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借款,日常生活中我们遇见的民间借贷通常指这种情况。公民之间的借款相对于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款而言,具有更大限度的自由协商空间,例如,是否需要抵押物、是否需要交纳利息、是否需要保证人等都由当事人双方自主决定,只需在借款合同中写明即可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小张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就属于民间借贷的第二种类型,即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小额贷款公司要求提供抵押物或者保证等担保,以确保资金安全。当然,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比较普遍发生的情况是法人向公民借款。

第三,通常一般工商企业是不能对外发放贷款的,但是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我国民间借贷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这一特殊的主体。

提醒

◆在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一样有法律效力。不过最好还是签订借款合同,把双方约定好的事项尽可能地写清楚、写明白,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无从判断。

◆在借款合同中,应尽可能地写明借款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2.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案例】

李某和赵某是多年的朋友,李某打算开公司,但还差10万元,于是找到好友赵某借钱。李某和赵某约定:赵某借给李某10万元,3年内还清;可以分期也可以一次性还清,按银行同期的利息计算,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赵某在合同签订的当天就把10万元交给了李某,合同一式两份分别由两人保管。

民间借贷有哪些法律特征?

【知识点】

民间借贷主要有一下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的行为。(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又称贷款人)和借款人意思自治的行为。(3)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借贷物的实际交付为前提。(4)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5)出借人和借款人既可以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也可以达成口头借款协议。

【案例评析】

(1)法律行为按内容分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等,民间借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赵某和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到民法调整。

(2)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活动时,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可以按自己的意思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和他人设定权利和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在本案例中,赵某和李某达成的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方式、还款时间等条款都是他们意思自治的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和机关都不得干涉。

(3)赵某和李某借款合同生效的前提是李某拿到了10万元。在两人只是签订好借款合同后,赵某尚未支付10万元之前,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只有在李某确实拿到钱之后,借款合同才正式生效。

(4)本案例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利息,因此是有偿的借款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多为朋友、亲戚,大家一般不约定利息,到期只需偿还本金即可。

(5)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口头借款协议,并履行交付义务的,也受到法律保护。

提醒

在民间借贷中,最好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不要碍于人情或省事而只是达成口头借款协议,以免发生纠纷后双方各执一词,无证可查。

3.借据及其法律效力

【案例】

李祥向朋友小张借款10万元,并签订一张借据,约定1年后归还借款及利息。但是李祥在借据署名时故意耍花招,将“李祥”写成“李样”,小张当时也没注意。到还款期后,小张找到李祥催要借款,谁知李祥却以借据名字不是“李祥”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小张将李祥告上法庭,法院最终支持小张的主张。

什么是借据?借据具有什么法律效力吗?

【知识点】

借据,也称借条,是借贷关系发生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载有借款金额等内容的书面凭证,是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重要依据。

借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属于书证,只要借据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没有公证,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评析】

首先,在小张和李祥的借贷关系中,双方签订的借据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借据本身是有效的。本案的争议在于这10万元欠款是否应由李祥归还。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笔迹鉴定判断此借据是否由李祥本人出具,如果是其本人出具,其要承担还款义务。

其次,依据借据是否写明还款日期,其所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不一样的。现实生活中的借据有两类:一类是注明了还款日期的借据。另一类是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据。前者的诉讼时效从还款之日起计算为两年,超过两年,债权人的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后一种情况的诉讼时效存在争议,实践中太多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即债权人在20年内的任何时候,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后,债务人不主动履行的,债权人均可在此之后的2年内向法院起诉。但超过20年的,将不再受法律保护,而不管债权人是否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

提醒

在实践中,出借人应该让借款人亲笔书写借据;借款人为企业的,应当要求以企业名义出具借据,并加盖企业公章。

4.民间借贷协议的法律效力

【案例】

2011年9月小王结婚打算买一套二手房,刚好遇到一套急于出售的房子,但房东要求全款支付。小王便向朋友小李借款30万元。经协商双方签订民间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息3%,到期本息一次还清。等到还款期限,小王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打算先将本金还给小李,但小李拒绝小王的要求,无奈之下,小王咨询律师该如何处理此事。


什么是民间借贷协议?民间借贷协议具有什么法律效力吗?

【知识点】

    民间借贷协议是指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的明确借款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款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小王与小李约定的借贷月利率为3%,即年利率为36%,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6.1%的4倍仅为24.4%。因此,超过限度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小王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确认超出限度的部分利息无效。

提醒

民间借贷协议约定的利息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否则构成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要求借贷人担保的,应当在协议中写明担保的方式、担保的内容和责任的承担。


5.出借人和借贷人的范围


【案例】 

小张打算创业,但是因为资金不够欲向小额贷款公司借贷3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小张提供的抵押的房屋估价只给他贷了20万元。小张心想差10万元还是不够创业的,于是向同学钱某又借了10万元。两人签了借款合同,小张拿到筹集的30万元去创业了。


哪些人可以作为出借人和借贷人?

【知识点】

       出借人是指在贷款活动中运用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个人和企业。可以作为出借人的有小额贷款公司和个人。

   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担保,或者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财产作担保而从借人处借得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可以作为借款人的是企业或个人。

   通常,企业与企业之间不能进行贷款,这在我国属于违法。但是,我国近年推出了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金融改革的尝试,可以“只贷不存”。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小张是借贷人。小额贷款公司和钱某是出借人,分别属于法人和个人。作为法人的出借人与作为个人的出借人主要有以下区别:首先,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一般要提供抵押,而向个人借款可以提供抵押,也可以不提供抵押。案例中,小张向钱某借款就属于没有提供抵押物的借款。其次,小额贷款公司借款需要借款人提供收入证明等资料,公民之间的借款不一定需要这些资料。因为个人借款一般基于信任和人情,所以大多不提供这些资料。最后,小额贷款公司借款需要支付利息,而个人借款可以是无偿的。总之,公民之间的借款要比法人和公民之间的借款自主决定性更强。

 提醒

出借人有提供借款的义务,出借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出借人对借款用途享有知情权。

6.转借与代借

【案例】

   案例一:甲向乙借款10万元,乙当时没有现金,于是乙以自己的名义又向丙借款10万元,然后将这10万元交给甲。

   案例二:张三要买房子结婚,但是钱不够还差10万元,得知好友李四的男朋友王五是个大款,就想让李四带其向王五借10万元,到时连本带利一起还给王五,于是李四以张三的名义向王五借了10万元,并把钱交付给了张三。

 什么叫转借?什么叫代借?转借与代借有什么区别?转借和代借分别由谁承担偿还责任?

【知识点】


    转借是指将以借款人身份借到的钱财再以出借人身份借给第三人的行为。在转借关系中存在两个借款合同,分别是甲和乙的借款合同、乙和丙的借款合同。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甲和丙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因此他们两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债务关系。在每一个借贷合同中,债务人如果不按期偿还借款,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借是指第三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借款人借款的行为。在代借关系中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借款合同,另一个是委托代理合同。在借贷合同中,由借款人向出借人承担还款义务,如果不能按期偿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转借和代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两个借款合同。在转借关系中,存在两个借款合同,分别是甲和乙、乙和丙的借款合同。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甲和丙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也就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代借关系中,只存在一个借款合同,另外一个是委托代理合同,借款的双方当事人就是借款人和借人。

 【案例评析】

案例一是典型的转借情形。丙将钱借给乙,乙又将钱借给甲,如果到期甲不能还钱给乙,乙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还钱给丙。因为这是两个借款合同,甲和丙之间没有之间没有法律关系。而丙也不能越过乙直接催促甲还款,因为在甲和丙之间并没有借贷关系。总之,甲不向丙承担还款义务,也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债务人怠于履行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案例二是典型的代借情形。其中张三和王五是借贷关系,张三和李四是委托代理关系。债务债权关系存在于张三和王五之间,如果张三不能按期还款,王五只能找张三催交,不能要求李四偿还,因为李四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不要轻易替别人代借钱财,应该让借款人和出借人直接协商借款事宜,不要在中间当介绍人。